在 PostgreSQL 中定义变量的规则如下:
变量名必须以字母开头,后面可以跟字母、数字或下划线。变量名不能以美元符号开头。变量名大小写敏感。变量名不能与保留关键字重名。变量名长度不能超过 63 个字符。变量名必须在 DECLARE 语句中声明,并且必须在 BEGIN 和 END 块中使用。变量类型必须在 DECLARE 语句中指定,可以是任何有效的数据类型。变量的值可以用 SELECT INTO 语句赋值,或者直接用 := 运算符来赋值。变量的作用域限定在 BEGIN 和 END 块内,超出该范围将失效。

